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实施细则)

双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实施细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选举程序
为确保选举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应当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 召集选民大会和提名候选人。
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10天以上,通过通知、公告等方式召集选民大会,提请议定选举日期和选举委员会名单,并提名候选人或决定采取代表推荐方式确定候选人。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候选人明确职责,进行宣传,帮助选民了解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2. 验票计票。
通过选民大会产生的候选人,应当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选举。选举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宣布选举结果的人签署、盖章。

二、参选资格
为保证选举从开始到结束始终保持公正、公平,参选人应当符合选举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 具备投票权和被投票权。
村(居)民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也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村委会选举。
2. 未受到法律处罚。
参选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健全的政治素质,不受到国家民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尊重他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并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

三、选举组织
选举工作应当经过严格的组织管理,保证选举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1. 选举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或者由另外一个开展工作优秀、公正、公开的组织来负责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地开展选举工作,在选举前、选举中、选举后,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公告、报送等工作。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的纠纷和问题,保证选民行使投票权益的平等性。选举委员会要保证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权,并对选举过程做出及时改进。
2. 村(居)民大会
村(居)民大会是选举工作开始的场所,花费大量的时间打造良好的选民意识和选举机制是选举工作中的核心和重点。
3. 村(居)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法定组织,应当依照选民意愿和选举法规定,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地举行选举。